一、问题的提出
(一)公路资产具有可分割性
(二)有必要区别公路资产的行业管理主体、行业指导主体和管理养护主体
(三)有必要区分公路资产的管理养护主体与养护实施主体
二、我国公路养护管理及其预算管理现状分析
(一)收费高速公路及其养护资金预算管理
1.经营性高速公路
2.政府收费高速公路
(二)普通公路及其养护资金预算管理
1.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2.公路养护资金预算管理
三、公路资产记账主体分析
(一)经营性高速公路资产的记账主体
1.PPP高速公路的确认主体
(1)资产属性。
(2)确认主体。
2.其他经营性高速公路的确认主体
(二)政府收费高速公路资产的确认主体分析
1.由公路事业单位承担政府收费公路管理养护的职责
2.由公路经营企业承担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政府收费公路的职责,其通行费收支纳入交通运输部门预算管理。
3.由公路经营企业承担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政府收费公路的职责,但通行费收支直接纳入了政府财政预算管理或没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三)普通国省公路资产的确认主体
(四)农村公路资产的确认主体
1.乡镇级人民政府是否也应当具体承担一些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职责,并作为这些乡村公路资产的确认主体?
2.行政村是否应当承担相关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职责,并作为这些村公路资产的确认主体?
文章摘要:明确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是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将符合条件的公路公共基础设施作为政府资产计入政府财务报告的重要前期工作基础。不同公路管理体制下确定公路公共基础设施记账主体有不同的要求。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可进一步划分为经营性高速公路、政府收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公路和农村公路。有必要结合不同省份实施的不同公路管理体制并考虑确定分类型公路基础设施记账主体的不同要求,按照由具体承担公路基础设施管理养护职责和养护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作为记账主体的原则,将明确公路公共基础设施记账主体的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F542;F5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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